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_24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划重点
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科目第二十一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章节。由于审计科目内容比较晦涩,多数考生都觉得审计是一门很“枯燥”的学科,学习难度较大,为此东奥整理了审计科目的重要知识点,方便考生各个阶段的学习与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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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二十一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第二节:项目质量复核
【知 识 点】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
(一)委派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确保负责实施委派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
(2)负责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人员需要独立于项目组。因此,对于接受项目质量复核的项目,其项目组成员不能负责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3)为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项目质量复核,该人员的业绩考评、晋升与薪酬不应受到被复核的项目组的干预或影响。
提示:
负责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人员≠被委派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责任
责任 | 具体内容 |
总体责任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承担总体责任 |
对协助人员的责任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负责确定对协助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
(三)任职资质要求
项目 | 具体内容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任职资质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除应当独立于执行业务的项目组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和适当的权威性以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当至少与项目合伙人相当 (2)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3)遵守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 |
协助人员的任职资质 | 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以履行对其分配的职责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
提示: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成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或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必须独立于项目组。
(四)影响客观性的情形
为了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为某一具体项目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拟委派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实务中,拟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到以下情况的影响:
1.前任项目合伙人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项目 | 具体内容 |
情形 | 如果某一项目的前任项目合伙人被委任为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会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 |
举例 | A注册会计师于2022年度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如果在2023年度被委派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则可能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 |
应对措施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一段冷却期,要求在冷却期结束之前,前任项目合伙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这段冷却期至少应当为两年 |
2.同一年度交叉复核
项目 | 具体内容 |
情形 | 不同项目合伙人在同一年度项目之间交叉复核,可能会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 |
举例 | 在同一年度内,甲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对乙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同时,由乙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可能影响A注册会计师和B注册会计师的客观性 |
要求 | 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威性的人员不足,否则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
应对措施 | 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例如,要求取得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业务主管合伙人的批准,并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批准一次 |
(五)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时的应对措施
主体 | 应对措施 |
会计师事务所 | 事务所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及时识别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委任一位新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当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意识到其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时,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并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尚未开始,不再承担项目质量复核责任 (2)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开始实施,立即停止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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