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情形下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要求_24年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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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
第二十三章: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第五节: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
【知 识 点】
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情形下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要求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确定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1)如果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
(2)如果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该合伙人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取得客户治理层同意的前提下,该合伙人最多还可以继续服务二年。
(3)如果审计客户是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关键审计合伙人在该公司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个完整会计年度。
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轮换时间,如下表所示。
适用于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轮换时间
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前的服务年限(X年) | 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 | 冷却期 | ||
项目合伙人 | 项目质量 复核人员 | 其他关键 审计合伙人 | ||
X≤3年 | (5-X)年 | 5年 | 3年 | 2年 |
X≥4年 | 2年 | 5年 | 3年 | 2年 |
客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 | 2年 | 5年 | 3年 | 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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