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函证_2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考点抢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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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函证
一、函证目的
证实应收账款账户余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函证决策
(1)除非有充分证据表明应收账款对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而言是不重要的,或者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否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
(2)如果注册会计师不对应收账款进行函证,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理由。
(3)如果认为函证很可能是无效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
三、函证范围和对象
(1)函证范围的主要影响因素。
影响因素 | 变动关系 |
应收账款在全部资产中的重要程度 | 如果比重较大,需要相应扩大函证的范围 |
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 如果相关内部控制有效,可以相应减少函证范围;反之,需要扩大函证范围 |
以前期间的函证结果 | 如果以前期间函证中发现过重大差异,或欠款纠纷较多,需要扩大函证的范围 |
(2)选择函证项目考虑因素。
除考虑金额较大的项目,还需要考虑风险较高的项目,例如:
①账龄较长的项目;
②与债务人发生纠纷的项目;
③重大关联方项目;
④主要客户(包括关系密切的客户)项目;
⑤新增客户项目;
⑥交易频繁但期末余额较小甚至余额为零的项目;
⑦可能产生重大错报或舞弊的非正常的项目。
(3)采用抽样技术选取函证样本。
如果应收账款余额由大量金额较小且性质类似的项目构成,则注册会计师通常采用抽样技术选取函证样本。
四、函证方式
(1)积极式函证。实务中通常对应收账款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
(2)消极式函证。
五、实施函证的时间
(1)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日为截止日,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适当时间内实施函证。
(2)如果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注册会计师可选择资产负债表日前适当日期为截止日实施函证,并对所函证项目自该截止日起至资产负债表日止发生的变动实施其他实质性程序。
六、函证过程的控制
(1)通常利用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应收账款明细账户名称及客户地址等资料据以编制询证函,但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函证全过程保持控制。
(2)对确定需要确认或填列的信息、选择适当的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跟进(包括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
七、对不符事项的处理
(1)对回函中出现的不符事项,注册会计师需要调查核实原因,确定其是否构成错报。
(2)导致不符事项的原因。
①登记入账的时间不同而导致的不符事项,主要表现为:
a.客户已经付款,而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货款。
b.被审计单位的货物已经发出并已做销售记录,但货物仍在途中,客户尚未收到货物。
c.客户由于某种原因将货物退回,而被审计单位尚未收到。
d.客户对收到的货物的数量、质量及价格等方面有异议而全部或部分拒付货款等。
②记账错误导致的不符事项。
③舞弊导致的不符事项。
八、对未回函项目实施替代程序
如果未收到被询证方的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例如,在考虑实施收入截止测试等审计程序所获取审计证据的基础上:
(1)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收回的货款。值得注意的是,注册会计师不能仅查看应收账款的贷方发生额,而是要查看相关的收款单据,以证实付款方确为该客户且确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应收账款相关。
(2)检查相关的销售合同、销售单、出库单等文件。注册会计师需要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收入确认条件和时点,确定能够证明收入发生的凭证。
(3)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往来邮件,如有关发货、对账、催款等事宜邮件。
九、获取积极式函证回函是必要程序时的处理
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认为取得积极式函证回函是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必要程序,尤其是识别出有关收入确认的舞弊风险,导致注册会计师不能信赖从被审计单位取得的审计证据,则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册会计师需要的审计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获取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对审计工作和审计意见的影响。
知识点来源:第九章 销售与收款循环的审计
注:以上内容选自刘圣妮老师24年《审计》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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