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质量复核_25年注册会计师审计考点抢学
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科目考试中,“项目质量复核”是极为关键的知识点,它直接关系到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此知识点是考试的重要考点,涉及复核的程序、要求和责任等多方面内容。备考时,需深入学习项目质量复核的具体流程,理解其重要性,并注意结合实际案例,掌握复核的实践应用,确保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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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质量复核
一、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
(一)委派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并确保负责实施委派工作的人员具有必要的胜任能力和权威性。
(2)负责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人员需要独立于项目组。因此,对于接受项目质量复核的项目,其项目组成员不能负责委派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3)为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实施项目质量复核,该人员的业绩考评、晋升与薪酬不应受到被复核的项目组的干预或影响。
提示
负责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人员≠被委派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责任
责任 | 具体内容 |
总体责任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承担总体责任 |
对协助人员的责任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负责确定对协助人员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
(三)任职资质要求
项目 | 具体内容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任职资质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除应当独立于执行业务的项目组外,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和适当的权威性以实施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胜任能力应当至少与项目合伙人相当 (2)遵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并在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保持独立、客观、公正 (3)遵守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任职资质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 |
协助人员的任职资质 | 为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的人员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适当的胜任能力,包括充足的时间,以履行对其分配的职责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
提示
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成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或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必须独立于项目组。
(四)影响客观性的情形
为了确保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权威性和客观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委派合伙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外部的人员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在为某一具体项目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拟委派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实务中,拟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可能受到以下情况的影响:
1.前任项目合伙人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项目 | 具体内容 |
情形 | 如果某一项目的前任项目合伙人被委任为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能会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 |
举例 | A注册会计师于2022年度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合伙人,如果在2023年度被委派担任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则可能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 |
应对措施 |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规定一段冷却期,要求在冷却期结束之前,前任项目合伙人不得担任该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这段冷却期至少应当为两年 |
2.同一年度交叉复核
项目 | 具体内容 |
情形 | 不同项目合伙人在同一年度项目之间交叉复核,可能会对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 |
举例 | 在同一年度内,甲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A注册会计师)对乙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同时,由乙公司审计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对甲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可能影响A注册会计师和B注册会计师的客观性 |
要求 | 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威性的人员不足,否则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
应对措施 | 对于在特殊情况下出现的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例如,要求取得质量管理主管合伙人和业务主管合伙人的批准,并至少每年重新评估和批准一次 |
(五)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时的应对措施
主体 | 应对措施 |
会计师事务所 | 事务所应当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符合资质要求的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以及时识别出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委任一位新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 当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意识到其不再符合任职资质要求时,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并采取下列措施: (1)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尚未开始,不再承担项目质量复核责任 (2)如果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开始实施,立即停止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
二、项目质量复核的程序
程序 | 具体内容 |
阅读并了解相关信息(1/7) | 这些信息包括: (1)与项目组就项目和客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 (2)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监控和整改程序进行沟通获取的信息,特别是针对可能与项目组的重大判断相关或影响该重大判断的领域识别出的缺陷进行的沟通 |
讨论重大事项和重大判断(2/7) | 与项目合伙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讨论重大事项,以及在项目计划、实施和报告时作出的重大判断 |
复核工作底稿(3/7) | 基于实施1/7和2/7程序获取的信息,选取部分与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相关的业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评价下列方面: (1)作出重大判断的依据,包括项目组对职业怀疑的运用(如适用) (2)业务工作底稿能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3)得出的结论是否恰当 |
评价独立性(4/7) | 对于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确定独立性要求已得到遵守的依据 |
评价咨询情况(5/7) | 评价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并评价咨询得出的结论 |
评价得出结论的依据(6/7) | 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评价项目合伙人得出下列结论的依据: (1)项目合伙人对整个审计过程的参与程度是充分且适当的 (2)项目合伙人能够确定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得出的结论适合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
复核鉴证对象信息和业务报告(7/7) | (1)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复核被审计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中对关键审计事项的描述(如适用) (2)针对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复核被审阅财务报表或财务信息,以及拟出具的审阅报告 (3)针对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以外的其他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业务,复核业务报告和鉴证对象信息(如适用) |
三、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针对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与下列方面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有责任在项目的适当时点实施复核程序,为客观评价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据此得出的结论奠定适当基础;
(2)项目合伙人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的责任,包括禁止项目合伙人在收到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已完成项目质量复核发出的通知之前签署业务报告;
(3)对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以及在这些情形下需要采取的适当行动。
四、完成项目质量复核
(一)无法完成复核
事项 | 具体内容 |
告知项目合伙人 | 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怀疑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或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恰当,应当告知项目合伙人 |
通知适当人员 | 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或据此得出的结论不恰当的怀疑不能得到满意的解决,应当通知会计师事务所适当人员项目质量复核无法完成 |
(二)完成复核
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应当签字确认并通知项目合伙人。
五、与项目质量复核有关的工作底稿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负责就项目质量复核的实施情况形成工作底稿。项目质量复核工作底稿应当包括下列方面的内容:
(1)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及协助人员的姓名;
(2)已复核的业务工作底稿的识别特征;
(3)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确定项目质量复核已经完成的依据;
(4)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项目质量复核无法完成或已完成所发出的通知;
(5)完成项目质量复核的日期。
知识点来源:第二十一章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管理
注:以上内容选自刘圣妮老师24年《审计》基础阶段课程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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