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注会经济法精选习题——票据与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注会经济法科目近三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2.5分,2021年两份试卷的分值均为12.5分。在四个案例分析题中,肯定有一个10分的题目来自票据法律制度。值得注意的是,可以选择使用英文回答的案例分析题一般来自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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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支票
【单选题】甲公司签发的支票上,中文大写记载的金额为“壹万玖仟捌佰元整”,而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的金额为“19810元”。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支票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甲公司将金额更改为一致并签章后,支票有效
B.支票无效
C.支票有效,以中文大写记载为准
D.支票有效,以阿拉伯数字(数码)记载为准
【答案】B
考点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某公司签发汇票时出现的下列情形中,导致该汇票无效的是( )。
A.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B.汇票上金额记载为“不超过50万元”
C.汇票上记载了该票据项下交易的合同号码
D.签章时加盖了本公司公章,公司负责人仅签名而未盖章
【答案】B
【解析】(1)选项A:“付款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的不影响汇票的效力;(2)选项B:汇票金额应为“确定的金额”,否则汇票无效;(3)选项C:“合同号码”属于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是否记载不影响汇票的效力;(4)选项D: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考点三:商业汇票的背书
【单选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2014年)
A.票据转让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票据质押
【答案】A
【解析】质押背书,除了出质人在票据上签章之外,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否则构成转让背书。
考点四:汇票的保证
【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行为人中,其签章不符合票据法规定可导致票据无效的是( )。(2016年)
A.出票人
B.保证人
C.背书人
D.承兑人
【答案】A
考点五:票据基础关系对票据行为效力的影响
【单选题】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35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乙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在丙公司提示付款前,甲、乙公司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因乙公司欺诈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下列主张中,符合票据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19年)
A.请求乙公司返还汇票
B.请求丙公司返还汇票
C.请求乙公司返还35万元价款
D.请求承兑银行对丙公司拒绝付款
【答案】C
【解析】(1)选项ABD: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票据基础关系的瑕疵(买卖合同被撤销)并不影响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的效力,出票人甲公司无权请求乙公司和丙公司返还汇票,甲公司也无权请求承兑银行对丙公司拒绝付款,承兑银行应当向持票人丙公司付款;(2)选项C:一方(乙公司)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因此,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返还35万元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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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习题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基础精讲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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