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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_注会经济法热点答疑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3-11-09 17:57:54

东奥全新推出注会《经济法》热点答疑清单,特挑选出同学们疑问较多的热点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并按知识点首字母顺序检索列项。本文中的热点问题是关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知识点内容。其中涉及错综权责关系,经常让同学们感觉拗口难懂,看一下以下问题是否也难住你,一起来寻找答案吧。

热点答疑

“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这句话怎么理解? 

问题来源:

问题来源-连带债务

东奥解答

债务人要清偿时,债权人自己受领迟延,导致没有按时清偿,这时对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能带来损失,这个损失应该由债权人来承担。此时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

比如甲乙丙是连带债务人,A是债权人,债权是100万元,甲在6月1日提出清偿给A100万元,但A在7月1日领取,从6月1日起100万元的债权就不能计算利息,如果A没有领取,乙丙也可以主张这100万元从6月1日起不计算利息。

本文注册会计考试热点问答整理自东奥答疑板块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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