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_注会经济法热点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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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这句话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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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要清偿时,债权人自己受领迟延,导致没有按时清偿,这时对履行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可能带来损失,这个损失应该由债权人来承担。此时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
比如甲乙丙是连带债务人,A是债权人,债权是100万元,甲在6月1日提出清偿给A100万元,但A在7月1日领取,从6月1日起100万元的债权就不能计算利息,如果A没有领取,乙丙也可以主张这100万元从6月1日起不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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