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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_注会经济法热点答疑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3-11-10 17:42:47

注会《经济法》考试题型分为主观题和客观题,主观题中的案例分析题较为综合,涉及很多考点,考核角度也非常灵活,考题中也可能会有类似考点的陷阱题目,让同学们较为迷糊。本文就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的主观题为大家答疑解惑。

热点答疑


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为什么这道题是涉及代理权,不是涉及善意取得制度?

问题来源:

甲曾任乙装修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多折扣,甲使用其留存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当事人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是: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

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主张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1/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取得了抵押权。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戊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戊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5)乙公司是否有权向丙公司要求退货?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退货。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东奥解答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是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表见代理涉及到的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题中:甲使用其留存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所以是涉及到无权代理,而不是善意取得。

本文注册会计考试热点问答整理自东奥答疑板块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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