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保证合同_注会经济法热点答疑
注会《经济法》科目非常严谨,各前提条件更改都会影响事实的判断结果,比如本文中同学们提问的更换成一般租赁合同,是不是需要出租人承担责任?我们一起看一下题目和解析。
如果换成一般的租赁合同,是不是需要出租人承担责任?
问题来源:
2021年4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根据乙公司的选择,从丙公司购进一台塔吊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年租金120万元(每月11日支付10万元),从塔吊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该塔吊归甲公司所有。
2021年4月2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塔吊买卖合同,合同价款300万元,付款日期为2022年4月1日。应甲公司的请求,丁公司以其挖掘机设定抵押担保,丁公司与丙公司于2021年4月4日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此外,戊公司以甲公司保证人的身份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丙公司作出保证,丙公司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2021年4月30日,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塔吊,乙公司验收合格并向甲公司出具了合格通知书。
2021年7月4日,因该塔吊存在隐蔽的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了路过的行人王某,王某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遭到甲公司的拒绝。此外,乙公司以该塔吊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亦遭到甲公司的拒绝。
2021年8月10日,该塔吊遭雷击全部毁损,甲公司请求乙公司继续支付租金,遭到乙公司的拒绝。因该塔吊到期不能返还,甲公司请求乙公司给予合理补偿,亦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甲公司不能向丙公司按期支付塔吊的货款,2022年4月10日,丙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戊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有二:首先,自己并未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合同不成立;其次,即使保证合同成立,丙公司也应首先就丁公司的挖掘机行使抵押权。
已知:甲公司和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等问题未作明确约定。此外,丁公司、戊公司与丙公司未约定担保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王某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2)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乙公司无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该塔吊遭雷击全部毁损,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乙公司继续支付租金?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继续支付租金。根据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因该塔吊不能返还,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乙公司给予合理补偿?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给予合理补偿。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5)丙公司对挖掘机的抵押权是否已经设立?并说明理由。
丙公司的抵押权已经设立。根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6)戊公司与丙公司的保证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保证合同成立。根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7)戊公司关于丙公司应首先就丁公司的挖掘机行使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戊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东奥解答
不是的哈。 在一般情况下,物件造成第三人损害,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编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规定,由物件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这样的规则,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也应当由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承担责任,使用人就是承租人。由于考试并不涉及侵权责任编关于物件损害责任的先关规定,所以建议您对此了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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