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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定_注会经济法热点答疑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3-11-13 16:06:33

注会《经济法》中物权法律制度是科目的重点章节,同时本考点也是三星级考点,同学们需要充分理解抵押权人、抵押登记等重要知识,合理假设各种情形,举一反三,加强理解。

热点答疑


关于“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司法解释。请问:抵押权人针对


新的所有权人,是否依旧可以主张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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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设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的动产和不动产都依法进行了 “抵押登记”,在抵押合同中也约定了 不得转让条款。仅仅是没有针对该约定进行登记。这个合同中约定不得转让,可以将约定登记,也可以不登记,抵押权仍然是有效的,只是抵押物的受让人是不是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规定不同。

    抵押人违反约定,把一个已经设立抵押权登记的财产进行转让,受让人会看到这个登记,比如房屋,车辆,已经设立抵押权了,办理了抵押登记,买受人会知道,经过买卖,买受人得到了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抵押权人可以对新的买受人主张抵押权。

   法院不予支持,针对的是约定不得转让,约定没有登记,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买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法院不支持。

   抵押权人对于转让的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是可以行使抵押权的。

①抵押权人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有效。

②抵押权人主张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法院也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即使是抵押权已经设立登记了,该抵押财产也是可以转让的,即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而如果想要产生不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效力,则需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双方进行禁止转让的约定,同时并将该约定登记。如果这个约定没有登记,买受人是依然可以遵照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取得物权的)。

③抵押权人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抵押权人针对新的所有权人,依旧可以主张抵押权。 

本文注册会计考试热点问答整理自东奥答疑板块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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