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_注会经济法热点答疑
注会《经济法》中“动产抵押的特殊规则”属于三星级考点,很多同学在读文字规则时容易不明所以,也有同学根据这一考点提出各方关系不理解的问题,一起通过举例梳理一下吧。
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
能否举一个例子,把关系都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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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说: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一年,债权人乙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主张与甲另行签订设备买卖合同,以甲的设备作价100万元,约定若甲到期不能清偿乙的债务,则甲的设备归乙所有,但是该设备之前已经为债权人丙设定了抵押,此时甲乙之间的设备买卖合同就是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债务,担保物权人丙依然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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