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征税方法_注会税法热点答疑
在注会《税法》中涉及到计算税额的内容很多,同学们在学习时可以可以将公式中的各要素单独学习理解,再根据公式关系,找到其中的逻辑,争取在学习过程中更多地运用理解去推导记忆,而不是死记硬背。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有具体的计算纳税公式吗?
问题来源:
东奥解答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偿收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自2001 年10 月1 日起,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按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宜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 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见表5 -1 或表5 -3) ,计算纳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巳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3.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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