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考点!2023年注会考试税法科目中出现的新考点(1)
一直以来,在每一年的注会考试中都会出现以往没有考察过的知识点,有的可能是由于中注协想要考察的偏难怪一点,也有部分知识点是新兴的考点,也就是说,这些新考察的知识点中有一部分是未来几年内考察的“常客”,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税法科目中在2023年注会考试中新出现的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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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征税对象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1.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2.应税销售行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具体规定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除代销业务外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8)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9)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10)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如果出现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留抵税额),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优惠规则——留抵退税
为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2018年对部分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2019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留抵退税制度。2022年4月1日起,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进一步加大,允许列举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7月1日起,进一步扩大了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的范围。
(1)基本情况
项目 | 具体规定 | ||
享受的行业 | 不限 | 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教材未收录) | 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教材未收录) |
起始时间 | 2019年4月1日 | 2022年4月1日起 | 2022年7月1日起 |
应满足的条件 | (1)—(4)与右侧相同 (5)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4)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提示】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与留抵退税不得同时享受 | |
(2)计算及留抵税额的确定
①不限行业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增量留抵税额,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②小微企业、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教材未收录)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
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的“孰小者”
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零
(3)进项构成比例
①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②在计算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上述计算期间内发生的进项税额转出部分无须扣减。
(4)其他要求
①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②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③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④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说明:此处涉及的“新”考察的知识点,均根据注会考试近3年中注协公布的真题考点整理所得,仅供参考。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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