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考点!2023年注会考试税法科目中出现的新考点(3)
一直以来,在每一年的注会考试中都会出现以往没有考察过的知识点,有的可能是由于中注协想要考察的偏难怪一点,也有部分知识点是新兴的考点,也就是说,这些新考察的知识点中有一部分是未来几年内考察的“常客”,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税法科目中在2023年注会考试中新出现的知识点吧!
税法Part.1 | 税法Part.2 | 税法Part.3 |
税法Part.4 | 税法Part.5 | 税法Part.6 |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取水用途 | 计税依据 | 计算公式 |
一般取用水 | 实际取用水量 |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
疏干排水 | 实际取用水量 (按照排水量确定) | |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 | 实际发电量 |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
2.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源取水,并对机组冷却后将水直接排入水源的取用水方式。
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是指火力发电企业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地下等水源取水并引入自建冷却水塔,对机组冷却后返回冷却水塔循环利用的取用水方式。
举报中心对接收的检举事项,应当及时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无法确定被检举对象,或者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
(2)检举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及其他法定途径解决的;
(3)对已经查结的同一检举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有效线索的。
2.检举事项争议管辖
检举事项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各方本着有利于案件查处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或者决定。
3.检举处理
检举事项受理后,应当分级分类,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可以合并处理。
(5)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变造发票,以及其他与逃避缴纳税款相关的税收违法行为规定以外的检举事项,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
4.检举答复与奖励
(1)实名检举人可以要求答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与查处结果。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时,应当配合核对身份;要求答复查处结果时,应当出示检举时所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举报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答复实名检举人。
(2)实名检举事项的处理情况,由作出处理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将检举事项督办、交办、提交或者转交的,应当告知去向;暂存待查的,应当建议检举人补充资料。
(3)实名检举事项的查处结果,由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答复。实名检举人要求答复检举事项查处结果的,检举事项查结以后,举报中心可以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处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执法文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4)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检举事项并转交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后,可以应检举人要求将举报中心或者相关业务部门反馈的受理情况告知检举人。
(5)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1.对于携带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携带人为所有人;
2.对分离运输的行李,推定相应的进出境旅客为所有人;
3.对以邮递方式进境的物品,推定其收件人为所有人;
4.以邮递或其他运输方式出境的物品,推定其寄件人或托运人为所有人。
说明:此处涉及的“新”考察的知识点,均根据注会考试近3年中注协公布的真题考点整理所得,仅供参考。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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