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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考点!2023年注会考试税法科目中出现的新考点(4)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05-30 17:34:02

一直以来,在每一年的注会考试中都会出现以往没有考察过的知识点,有的可能是由于中注协想要考察的偏难怪一点,也有部分知识点是新兴的考点,也就是说,这些新考察的知识点中有一部分是未来几年内考察的“常客”,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税法科目中在2023年注会考试中新出现的知识点吧!

新知识点-大

税法Part.1税法Part.2税法Part.3
税法Part.4税法Part.5税法Part.6



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

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4.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机构的人员主持,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6.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7.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

8.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9.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10.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资源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

2.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二)纳税期限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在矿产品的开采地或者海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四)征收机关

1.资源税由税务机关按照《资源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2.海上开采的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海洋石油税务管理机构征收管理。

十一
环境保护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水污染物(包括第一类水污染物和第二类水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2.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色度应纳税额的计算

(1)PH值、大肠菌群数、余氯量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吨)×适用税额

(2)色度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色度超标倍数/色度的污染当量值(吨·倍)×适用税额

3.适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表的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1)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数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吨)×适用税额

(3)医院排放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或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当期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当期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说明:此处涉及的“新”考察的知识点,均根据注会考试近3年中注协公布的真题考点整理所得,仅供参考。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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