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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考点!2023年注会考试税法科目中出现的新考点(6)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05-31 16:55:52

一直以来,在每一年的注会考试中都会出现以往没有考察过的知识点,有的可能是由于中注协想要考察的偏难怪一点,也有部分知识点是新兴的考点,也就是说,这些新考察的知识点中有一部分是未来几年内考察的“常客”,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税法科目中在2023年注会考试中新出现的知识点吧!

新知识点-大

税法Part.1税法Part.2税法Part.3
税法Part.4税法Part.5税法Part.6



十五
加速折旧优惠

(一)可以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规定

1.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以下简称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下同),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企业按上述第1项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3.企业按上述第1项规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信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十六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具体情况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自生产经营之月起
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次月起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按规定征收房产税,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二)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对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七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按以下规定执行: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4.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情况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2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说明:此处涉及的“新”考察的知识点,均根据注会考试近3年中注协公布的真题考点整理所得,仅供参考。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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