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考点!2023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科目中出现的新考点(1)
一直以来,在每一年的注会考试中都会出现以往没有考察过的知识点,有的可能是由于中注协想要考察的偏难怪一点,也有部分知识点是新兴的考点,也就是说,这些新考察的知识点中有一部分是未来几年内考察的“常客”,那么我们今天就来看一下经济法科目中在2023年注会考试中新出现的知识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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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1)“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是由具体的经济基础即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更深层次的认识)
(2)法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同时又具有代表全社会的属性(国家意志)。因此:
①法代表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个别集团的意志。
②法尽可能关注被统治阶级和社会弱势群体等的权利和利益。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个途径;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特征使法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并不等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唯一力量。事实上,法律的实施主要依赖于社会主体的自觉遵守和执行,只有相关社会主体不遵守法律规定,并依照法律规范应当就不遵守法律规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时,才会由国家机器保证其实施。
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是行为规范中的社会规范,但不是唯一的社会规范。
5.法是确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VS道德:
(1)紧密联系、相互重叠,调整范围相互交叉、相互包容
(2)区别
①法属于社会制度的范畴,道德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②法的主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并强调两者之间的平衡;道德则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而道德规范则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人的内心信念以及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实现。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7个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刑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原则 | 基本内涵 | 具体理解 | VS债权 |
物权法定原则 |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 (1)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2)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 (1)种类开放,除“有名合同”外,存在大量无名合同 (2)内容通常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 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 | 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至少在实现该物权时,其客体是可特定的 | (1)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不奉行特定原则 (2)一项债权合同可涉及数物 (3)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
一物一权原则 | 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 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1)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主体可以是多人,但客体只能是一物) (2)在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例如,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并存、抵押权与质权并存等) | (1)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不奉行特定原则 (2)一项债权合同可涉及数物 (3)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
物权公示原则 |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并产生公信力 | (1)物权是绝对权,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都是义务人,欲为不特定他人所尊重,物权的享有必须为人所知 (2)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 | 债权属于相对权,效力不及于当事人之外的不特定第三人,故无公示的要求 |
说明:此处涉及的“新”考察的知识点,均根据注会考试近3年中注协公布的真题考点整理所得,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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