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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注会《经济法》章节习题,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刘硕2024-07-16 16:56:21

注会《经济法》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是主客观题的热门考点。近三年主要集中在主观题的考题中出现。基本保持在10分左右的分值,值得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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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章节练习大图窄版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单选题

1、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

A.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B.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  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C.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违  约金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D.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管理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在变价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  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答案】C

【解析】选项 C: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  权申报债权,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破产债权申报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债务人的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B.债务人的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预先申报债权

C.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不能再申报债权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担保人承担担  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答案】D

【解析】选项 D: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  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3、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会受到和解协议的影响

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C.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破产管理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  告债务人破产

D.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务人为和  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随之消灭

【答案】B

【解析】1)选项 A: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2  选项 C: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  宣告债务人破产;(3)选项 D: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  诺失去效力,但债务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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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1、2023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一份 100 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约定,甲公司的交货日期为 4 月  1 日,乙公司分期付款,最后一笔款项的付款日期为 9 月 11 日;在乙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  甲公司所有。2023 年 7 月 1 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买受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乙公司已经支付货款 60  万元,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 40 万元货款

B.即使管理人未及时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 40 万元货款,甲公司也无权主张取回该设备

C.如果乙公司于 2023 年 6 月5 日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设备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则 40 万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D.如果乙公司于 2023 年 6 月5 日以自己的名义将该设备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公司,则 40 万元作为普通破产债  权清偿

【答案】AC

【解析】1)选项 A: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  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  行其他义务。(2)选项 B: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  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  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乙公司已经支付的价款未达   75%)。(3)选项 CD:因前述原因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  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  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批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B.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C.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D.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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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连接

本章涉及到的重要考点,东奥会计在线已结合注会经济法《轻一》的著书作者——郭守杰老师的课程讲义,为注会考生提炼成集,建议考生学练结合,达到举一反三的效果。点击下方链接,学习重要内容。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破产原因>>

破产申请>>

基本规定>>

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

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的报酬>>

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管理人的撤销权>>

个别清偿>>

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

代偿取回权>>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

禁止抵销的情形>>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债权申报的要求>>

破产债权的核查与确认>>

债务人破产>>

保证人破产>>

债务人、保证人均破产>>

别除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综述)>>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重整申请>>

重整期间>>

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

重整计划的效力>>

和解制度>>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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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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