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征方法_24年注会税法主观题专练
注册会计师临近考试,不少考生对于税法这一科目的主观题比较苦恼,不知道如何应对主观题,其实不管哪一科目的主观题都是考试得分的主要阵营,税法科目又是以计算为主,所以其实主要我们掌握好出题规律,拿下税法这一科目的主观题也不在话下,我们一来看一下税法科目的主观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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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应税行为的增值税计征方法
【综合题】
(1)1月承接B地的工程项目,2月取得建筑服务含税价款545万元,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乙公司含税分包款109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1月承接C地的一项甲供工程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2月取得建筑服务含税价款206万元,当月支付给分包方丙公司含税分包款51.5万元并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3)2月为B地的工程项目接受咨询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咨询费50万元。
(4)2月为C地的工程项目接受咨询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咨询费20万元。
(5)2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吊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该吊车兼用于B、C两地工程项目。
(6)2月购入一批钢材用于B、C两地工程项目,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200万元。
(7)2月因自然灾害损失一批上月从一般纳税人处购入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10万元。
(8)转让10年前自建的仓库,取得含税收入100万元,该仓库账面净值为40万元。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他相关资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为一般纳税人开具且均合规并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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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1)应向B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545-109)÷(1+9%)×2%=8(万元)。
(2)应向C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206-51.5)÷(1+3%)×3%=4.5(万元)。
(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4)业务(6)准予抵扣的进项税=200×13%×545÷(1+9%)/[545÷(1+9%)+(206-51.5)÷(1+3%)]=26×500/(500+150)=20(万元)。
(5)不需要。因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6)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9÷(1+9%)×9%+50×6%+200×13%+20=58(万元)。
(7)业务(8)的应纳税额=100÷(1+5%)×5%=4.76(万元)。
(8)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款=545÷(1+9%)×9%-58=-13(万元)
简易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206-51.5)÷(1+3%)×3%+4.76=9.26(万元)
该公司2月在A地应缴纳增值税=9.26-8-4.5=-3.24(万元)
该公司2月在A地应缴纳的增值税为0。
(9)不需要。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排气量一百五十毫升(含)以下的摩托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的征税范围,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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