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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依据_24年注会税法主观题专练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冯婷婷2024-08-14 16:09:38

注册会计师考试中,无论哪一科目的主观题都是学员们头疼的部分,对于主观题的考察,大多数涉及知识点比较广泛,尤其是有“碎法”之称的税法科目,更显的难以把握,但是其实没有那么可怕,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关于消费税计税依据的主观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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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计税依据

【计算问答题】

某首饰商城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4年2月发生以下业务:
(1)零售金银首饰与镀金首饰组成的套装礼盒,取得零售收入29万元,其中金银首饰收入20万元,镀金首饰收入9万元;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向消费者销售金项链2000条,新项链每条零售价0.45万元,旧项链每条作价0.42万元,每条项链取得差价款0.03万元;
(3)将300条银基项链无偿赠送给客户,该批项链账面成本为52万元,平均零售价70.2万元;
(4)外购金银首饰一批,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税合计金额400万元;外购镀金首饰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6.5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金银首饰零售环节消费税税率5%,成本利润率为6%,上述业务涉及的相关票据均已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销售套装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
(3)计算将银基项链无偿赠送给客户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商城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 ● ●

【正确答案】

(1)销售套装礼盒应缴纳的消费税=29÷(1+13%)×5%=1.28(万元)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2)以旧换新销售金项链应缴纳的消费税=2000×0.03÷(1+13%)×5%=2.65(万元)

(3)将银基项链无偿赠送给客户应缴纳的消费税=70.2÷(1+13%)×5%=3.11(万元)

(4)商城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29+2000×0.03+70.2)÷(1+13%)×13%-6.5=11.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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