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一般减免税规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二》预习考点:一般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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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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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税法二》科目第三章土地增值税第五节减免税优惠的内容。
【知识点】:一般减免税规定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注释:20%是起征点,19.99%都不纳税,20.01%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可以适当上浮,但不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3.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从1999年8月1日起,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者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非普通住宅),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的(含5年),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4.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6.为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自2014年8月3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政府为受灾居民组织建设的安居房建设用地,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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