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规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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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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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特别规定
1.实施“资源利用和特定行业市场准入”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组织考试,实施“资格赋予”有关行政许可的,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3.实施“技术审定”有关的行政许可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检疫。
【相关链接】行政许可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4.实施“组织设立”有关的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办理。
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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