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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许可的撤销

分享: 2016/5/24 16:32:21东奥会计在线字体:

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许可的撤销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许可的撤销。

  【内容导航】:

  1.行政许可的撤销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许可的撤销

  1.可以撤销

  (1)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应当撤销

  (1)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3.不予撤销

  不论是“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当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

  4.后果

  (1)被撤销的行政许可,从成立时起即丧失效力。

  (2)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因撤销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被许可人基于欺骗、贿赂取得的行政许可被撤销的,其利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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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二章行政许可预习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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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龙猫的树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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