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预习备考期,是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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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1.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处罚设定权法定、依据法定、主体法定、程序法定。
2.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二)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
1.公开
(1)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
(2)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2.公正
(1)要防止偏听偏信;
(2)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
(3)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3.过罚相当(合理性原则、比例法则)
重过重罚、轻过轻罚,准确适用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作出的处罚符合设定该处罚的目的,相同情况相同处罚;处罚应采用最必要的方式,处罚符合比例法则、合乎情理且有可行性、符合客观规律。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1.行政机关未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即作出行政处罚的,并不直接导致行政处罚程序违法,不会导致行政处罚行为的无效或撤销。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以罚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
(四)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五)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
1.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调查与审理分离;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3.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
4.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六)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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