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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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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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第四章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知识点】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纳税人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具体起征点由各省级国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外购农产品不免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提示】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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