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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欣芮2018-01-29 15:09:24

北京

冲刺教辅

  在备考2018中级经济师考试中,只要朝着正确的方向认真准备,思想不纠结复杂,一定会看见成功的来临。东奥小编准备了《财政税收》预习考点,凭借自己坚持不懈的努力,定会取得优异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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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第四章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知识点】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纳税人的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增值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具体起征点由各省级国税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幅度内确定。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征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外购农产品不免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提示】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为了给2018中级经济师考试的备考生活留下充实、无悔记忆,请坚持奋斗吧!用自己坚韧的毅力为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获取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汇总,认真的做好准备迎接考试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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