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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欣芮2018-02-06 13:43:4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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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第四章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知识点】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

  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目前我国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销售额;

  (2)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提示】不涉及销售量时增值税与消费税所指“销售额”基本一致。

  (3)销售额中不包括:

  1)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提示】如果在销售额中含增值税,如何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成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4)包装物押金征收的规定与增值税相同(注意从量计征时区别)

  ①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外,其他产品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纳税。

  ②酒类产品押金

中级经济师

  (5)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价款的组成部分,应缴纳消费税。

  在准备2018中级经济师考试过程中,最可拍的就是没有坚定的毅力和坚强的信念,无法让自己一直坚持的走下去,所以,做好长期抗战的心理准备,为通过考试一直的努力前进。获取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知识点汇总,让自己奋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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