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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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第四章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知识点】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
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目前我国对啤酒、黄酒、汽油、柴油采用从量定额征收办法,计税依据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销售额;
(2)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提示】不涉及销售量时增值税与消费税所指“销售额”基本一致。
(3)销售额中不包括:
1)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提示】如果在销售额中含增值税,如何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成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4)包装物押金征收的规定与增值税相同(注意从量计征时区别)
①除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外,其他产品包装物押金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则押金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纳税。
②酒类产品押金
(5)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属于价款的组成部分,应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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