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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税依据(2)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欣芮2018-02-07 15:28:04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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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税依据(2)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第四章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知识点】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税依据(2)

  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税依据(2)

  3.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1)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1)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2)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5)以外购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6)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7)以外购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8)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9)以外购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10)以外购的已税汽油、柴油为原料连续生产的汽油、柴油;

  11)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2)外购电池、涂料大包装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电池、涂料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发生上述生产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提示】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数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3)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换、投、抵)

  【链接】此三项增值税采用平均售价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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