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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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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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第四章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知识点】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其他方面的,移送时纳税
其中,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和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3.计税依据的确定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若价格高低不等,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提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售价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
=(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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