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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李欣芮2018-02-12 17:26:35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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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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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第四章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知识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中级经济师

(二)纳税期限(与增值税一致)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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