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预习考点: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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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2)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第四章货物和劳务税制度
【知识点】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2)
关税的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2)
(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提示】不包括
1)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保费;
2)出口关税价格;
3)货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品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提示】常用价格条款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CIF,到岸价格)=离岸价(FOB)+运费、保险费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税率=关税
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又称离岸价格;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又称离岸加运费价格;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又称为到岸价格,关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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