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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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导航】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三)土地增值税税率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第六章其他税收制度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1. 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2. 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行为征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转让房地产获得的增值额=收入金额-各项扣除项目金额
【提示】
1. 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2. 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
(三)土地增值税税率
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
级数 |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 | 税率(%) | 速算扣除系数(%) |
1 | 不超过50%的部分 | 30 | 0 |
2 | 超过50%~100%的部分 | 40 | 5 |
3 | 超过100%~200%部分 | 50 | 15 |
4 | 超过200%的部分 | 60 | 35 |
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的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6项)
(1)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不包括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建造其他房地产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2)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4)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5)对因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向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省邮政公司向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转移房地产产权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已缴纳的,应予退税。对中国邮政集团与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划转、变更土地、房屋等资产权属交易涉及的土地增税予以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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