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税款征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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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纳税额的核定
2.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制度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第七章税务管理
【知识点】税款征收的内容
税款征收的内容
1.应纳税额的核定
(1)核定应纳税额的对象
无账可查、难以查账或者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6类)。
(2)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2.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1)关联企业的认定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
3)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2)关联企业计税依据调整方法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转售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
④其他合理的方法。
税务机关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3年内进行调整;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调整。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制度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入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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