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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考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wzq2018-12-29 13: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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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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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师《财政税收》科目第七章税务管理

【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措施内容
强制执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收保全仅有此一项),也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纳税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缴纳的,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示】对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1)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2)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3)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强制措施的范围之内

必须从过去的错误学习教训而非依赖过去的成功。多加练习中级经济师考试试题,做好错题记录,经常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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