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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分类和构成_2023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孟凡莹2023-06-06 09: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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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分类和构成_2023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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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知识点】

股东的分类和构成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

发起人是指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

同一般股东相比,发起人股东在义务、责任承担及资格限制上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

(1)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③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资格的取得受到一定限制。

①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法人作为发起人应当是法律上不受限制者。

③发起人的国籍和住所受到一定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

自然人作为发起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人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通过出资设立公司或继受取得其他公司的出资、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在我国,可以成为法人股东的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和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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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源自东奥刘更新老师的讲义,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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