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_中级经济师《金融》章节重难点跟学!
世界很小,请带着梦想一起奔跑;世界很大,请带着坚持努力成长。中级经济师考试中《金融》是十大专业科目之一,下面为同学们准备了第五章“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的重难知识点,内容源自武小唐老师知识点笔记,正在备考的同学们快快跟学起来吧。
第五章 证券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承销的方式 | |
包销 | 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前者为全额包销,后者为余额包销 |
代销 | 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
我国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
★ | 以地方政府为发债主体发行的债券,称为地方政府债券。财政部批准地方政府以“自发自还”方式,发行类似市政债券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可以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 |
★ | 中央银行作为重要的政府机构,主要发行两类证券 ①中央银行股票 ②出于调控货币供应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
★ | 公司(企业)的直接融资活动主要有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两种方式。其中发行股票和长期债券是公司(企业)筹措长期资本的主要途径,发行短期融资券则是补充流动性资金的重要手段。政府之外的主体发行的、约定了确定的本息偿付现金流的债券,即信用类债券,主要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
★ | 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我国发行金融债券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 |
概念 |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委托,代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业务 | |
业务收入 | 佣金 | |
分类 | 柜台代理买卖 证券业务 | 主要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的证券代理买卖 |
通过证券交易所 代理买卖证券业务 | 我国证券公司从事的经纪业务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代理买卖证券业务为主 | |
业务关系建立 | 开户和委托两个环节 | |
相关规定 | (1)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可以委托证券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 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3)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不得允许他人以证券公司的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不得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4)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其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
狭义并购 | |
兼并 | 收购 |
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的合并或吸收行为,至少一家企业法人资格消失。(合二为一) | 企业控制权的转移,两者之间只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两者仍然是各自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独立) |
广义的并购
从广义看,并购实际上是通过资本市场对企业进行一切有关资本经营和资产重组的代称,主要形式如下:
(1)扩张。
(2)售出
(3)公司控制。
(4)所有权结构变更。
兼并与收购的区别
兼并 | 收购 |
被兼并企业作为法人实体不复存在 | 被收购企业可仍以法人实体存在,其产权可以部分转让 |
兼并后, 兼并企业成为被兼并企业新的所有者和债权债务的承担者,是资产、债权、债务的一同转换 | 在收购中,收购企业是被收购企业的新股东,以收购出资的股本为限承担被收购企业的风险 |
多发生在被兼并企业财务状况不佳、生产经营停滞之时,兼并后一般需要调整其生产经营、重新组合其资产 | 一般发生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产权流动比较平和 |
含义 |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和合法筹集资金,用自己名义开设的证券账户,限于买卖依法公开发行的或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证券,以赚取证券买卖差价为公司自身获利的证券交易行为 |
自营范围 | (1)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 (2)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 (3)已经和依法可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在符合规定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 (4)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 (5)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 |
相关规定 | (1)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进行上述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投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净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营证券自营的证券公司才能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2)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金融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对已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国债期货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 |
一、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
含义 |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被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
分类 | ①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为融资交易; ②融券交易: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
二、融资融券业务具备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②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③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④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⑤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⑥已建立完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间纠纷;
⑦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⑧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故,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⑨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⑩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融资融券业务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经批准。 |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
相关概念 | 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证券公司中间介绍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并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提示】证券公司不能直接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买卖,但可以从事期货交易的中间介绍业务 |
申请业务条件 | ①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②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③全资拥有或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④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中间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⑤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中间介绍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⑥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⑦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业务范围 | ①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②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③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提示】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
证券公司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从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通过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一、证券公司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要求
(1)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有效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2)近六个月各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要求,且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后,各项风控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3)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4)公司章程有关对外投资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5)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的要求
(1)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与另类投资子公司之间出现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2)具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自营业务资格;
(3)最近六个月内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相关要求,且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持续符合规定;
(4)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部门和有关机关调查的情形;
(5)公司章程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另类投资子公司,并经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批;
(6)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以上内容源自武小唐老师知识点笔记)
说明:因中级经济师报名时间等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东奥会计在线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官方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本文是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严禁任何形式的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