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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_2024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孟凡莹2024-06-26 11: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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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_2024年中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知识点

【知识点】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被称为融资融券交易,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

(1)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资金买证券为融资交易。

(2)客户向证券公司借证券卖出为融券交易。

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2)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3)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5)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6)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7)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8)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9)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相关规定:

(1)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须经批准。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2)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形式或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3)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等有关事项。

(4)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备考2024年中级经济师可以参考中级经济师考试真题,勤做练习,脚踏实地方可有质的突破。

(以上内容源自东奥教研团队,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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