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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基本性质_2019年中级会计财务管理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张帆2019-05-20 11: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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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的基本性质_2019年中级会计财务管理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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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股息

权利优先

权利范围小

【所属章节】

第四章 筹资管理(上)

【知识点】优先股的基本性质

优先股的基本性质

1、约定股息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的股利收益是事先约定的,也是相对固定的。由于优先股的股息率事先已经作规定,因此优先股的股息一般不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而变化,而且优先股一般也不再参与公司普通股的利润分红。但优先股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可以不同,另外,优先股也可以采用浮动股息率分配利润。

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固定股息率的,可以在优先股存续期内采取相同的固定股息率,或明确每年的固定股息率,各年度的股息率可以不同;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采用浮动股息率的,应当明确优先股存续期内票面股息率的计算方法。

2、权利优先

优先股在每年度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清偿分配方面,具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的权利。优先股可以先于普通股获得股息,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先分配给优先股,剩余部分再分配给普通股。在剩余财产方面,优先股清偿顺序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一旦公司处于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 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

优先股的优先权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经营成果不佳无法分配股利的公司支付固定股息;优先股股东也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无表决权。仅在股东大会表决与优先股股东自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特定事项时,具有有限表决权,例如,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股东利益相关的事项条款时,优先股股东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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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田明老师《财务管理》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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