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股的基本性质_2020年中级会计财务管理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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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股息
权利优先
权利范围小
【所属章节】
第四章筹资管理(上)——第四节衍生工具筹资
【知识点】优先股的基本性质
优先股的基本性质
1.约定股息
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股的股息率是事先约定的。可以是固定股息率,也可以是浮动股息率。
2.权利优先
优先股在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清偿分配方面,具有比普通股股东优先的权利。
(1)在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股股东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股息。
(2)在公司解散,分割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割。
【提示】一旦公司清算,剩余财产先分给债权人,再分给优先股股东,最后分给普通股股东。
优先股的优先权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与公司债权人不同,优先股股东不可以要求经营成果不佳无法分配股利的公司支付固定股息;优先股股东也不可以要求无法支付股息的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3.权利范围小
优先股股东一般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股份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无投票表决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有限投票表决权。有限投票表决权是指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无表决权,但股东大会讨论与优先股股东利益有关的事项时,优先股股东具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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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知识点选自田明老师《财务管理》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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