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报考中级会计师的大部分考生都会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对于一些基本的公司法律制度都会有或多或少的接触和了解,但仍需对知识点进行精确的掌握,不能抱有侥幸心理。
【内容导航】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3单元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考点1 特殊的责任承担规则(★★★)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2 其他特殊之处(★)
1.特殊的领域(P11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2.特殊的名称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3.特殊的风险(P114)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作为三个科目中最简单的备考科目,很多考生会产生轻视的心理,在备考学习的权重中没有认真对待,到最后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