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预习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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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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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知识点属于《中级经济法》科目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知识点】有限合伙企业
第4单元 有限合伙企业
考点1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1. 人(P115)
(1)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3)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 名称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 出资
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 强制补缴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