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经济法的渊源之规章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中级经济法》需要记忆的东西比较多,而考生们精力有限,且如果死记硬背很容易记混或者忘记,因此,考生们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以下是《中级经济法》热门答疑内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们理解。
东奥答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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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部门规章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1)选项A:属于“法律”;(2)选项B:属于“行政法规”;(3)选项C:属于“地方性法规”;(4)选项D:属于“部门规章”。
【问题】
老师您好,我头脑中突然冒出来个问题想问下,在中级经济法中,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有什么区别和联系?麻烦老师给解释下,谢谢!
【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无限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即债务人必须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实际上就是将企业的责任与投资人的责任连为一体。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责任。
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即不管债务人之间内部如何约定,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清偿责任,也就是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普通合伙人应以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清偿债务,每一个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都有清偿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就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向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要求全部偿还。由于连带责任界定的是债务人之间的责任,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就不存在连带责任的问题。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债务人内部之间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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