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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票据抗辩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凯力2018-08-28 13:59:45

只要不放弃努力和追求,不抛弃心中的梦想,不安于现状,有一颗积极向上的心,就会有所进步。中级会计考试时间为2018年9月8日-9日,请大家提前为考试做好准备。

《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票据抗辩

东奥答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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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甲)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

【知识点】票据抗辩

【正确答案】

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知识点】汇票的出票

【问题】

哪些情况下,银行能成为追索对象?

【回答】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只要银行作为承兑人或者出票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就可以向银行进行追索。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中级经济法热点答疑,更新不断!人若有志,万事可为,只要坚定心中的目标,我们就一定会有所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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