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票据抗辩
只要不放弃努力和追求,不抛弃心中的梦想,不安于现状,有一颗积极向上的心,就会有所进步。中级会计考试时间为2018年9月8日-9日,请大家提前为考试做好准备。
东奥答疑介绍
为了解决各位考生的疑问,东奥特此推出答疑服务,目的只为让您轻松通过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我们拥有专业的答疑老师为您及时解决疑问。给您最专业的回答,最细心的帮助。
【例题】
2014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2014年11月15日,丙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甲)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乙)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丙)。
【知识点】票据抗辩
【正确答案】
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知识点】汇票的出票
【问题】
哪些情况下,银行能成为追索对象?
【回答】
哈喽!努力学习的小天使:
只要银行作为承兑人或者出票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就可以向银行进行追索。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中级经济法热点答疑,更新不断!人若有志,万事可为,只要坚定心中的目标,我们就一定会有所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