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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要约收购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王凯力2018-09-05 13: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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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答疑精华:要约收购

东奥答疑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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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

下列有关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表述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C.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D.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正确答案】B

【知识点】要约收购

【答案解析】

选项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并通知被收购公司。

【问题】

a和c选项的区别是什么,感觉一样的啊?

【回答】

尊敬的学员,您好:

选项A说的意思是收购要约约定的期限要在30到60日这个区间,但是如果出现竞争要约的话,则不受这个区间的限制;这个说的是收购期限的规定。

而选项C说的则是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这个说的是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对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的限制,是不能允许其随意变更的,除非出现竞争要约。

每个努力学习的小天使都会有收获的,加油!

尊敬的学员,您好:

选项A说的意思是收购要约约定的期限要在30到60日这个区间,但是如果出现竞争要约的话,则不受这个区间的限制;这个说的是收购期限的规定。

而选项C说的则是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这个说的是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对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的限制,是不能允许其随意变更的,除非出现竞争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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