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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考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莫洋2019-04-24 15:40:53

2019年备战中级会计师考试,需要大家持之以恒,通过知识点的学习和习题的练习,打下良好的基础。东奥小编在这里为大家带来了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考点,预祝小伙伴们,顺利通过考试。

中级会计经济法个人独资企业的相关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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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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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考点01: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是,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考点02: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但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可以叫“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但不能出现“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释】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仅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应当在申请书上予以注明;未注明的,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用乐观的心态迎接困难,因为能打败你的,只有你自己。小编会持续为大家更新2019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也希望考生们抓紧时间备考,增加通过中级会计考试的把握,轻松过关!

(注:以上内容摘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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