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的处理_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时间如白驹过隙,稍纵即逝,大家要积极备考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呀。今日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热门考点,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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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原则
具体规则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约定不明的处理
约定不明的处理
一、总原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具体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今日的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已经更新,愿大家以勤奋为舟,渡无涯学海。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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