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_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2019年中级会计备考阶段已经开始,大家开始学习《经济法》了没,小编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热门考点,跟大家一起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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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所属章节】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合同既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也是一种违约责任。
二、采取补救措施
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赔偿损失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然,对方也可以不选择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直接主张赔偿损失。
2、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支付违约金
1、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今天的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已更新,祝大家顺利通过考试,鲜衣怒马早还家。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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