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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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审程序的启动
2.不予受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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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1、再审程序的启动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
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解释】再审和二审的主要区别:二审是基于上诉程序而产生的,此时原判决还没有生效;而再审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而产生的,此时判决已经生效;申请主体不同:二审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再审程序中,提出再审的主体可以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的院长、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2、不予受理的情形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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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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