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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韩艺2019-05-07 15:17:55

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还有四个月就要考试了。为了帮助各位考生复习,小编整理了有关中级会计经济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对于各位考生有所帮助。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内容导航】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 无权代理

【所属章节】

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1)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

(2)效力待定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解释】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无权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直接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有关内容。中级会计考试是一个比较难的考试,各位考生一定不要忽视,认真复习,以求在考试中取得满意的成绩。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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