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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韩艺2019-05-07 15:49:48

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时间早已经公布。各位考生是否已经开始学习了呢?小编为各位考生整理了有关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知识点,以供各位考生复习借鉴。

第一审程序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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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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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知识点】第一审程序

第一审程序

1. 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解释】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提交书面起诉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口头上诉不行)。

【相关链接】申请仲裁必须符合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 公开审理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相关链接】经济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简易程序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4.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距离2019年中级会计考试还有四个月的时间,各位考生要抓紧时间复习。东奥会计在线的小编会为考生们整理相关考点,希望能够对各位考生提供有用的帮助。

注:以上内容选自郭守杰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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