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_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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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所属章节】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担保
公司担保
1、《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1)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或者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有限自由)。
(3)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关联表决权排除),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上市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016年简答题)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上市公司董事会拟决议公司担保事项,而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3人),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示1】触及“总资产的30%”红线时,相关担保事项不仅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提示2】除上述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事项外,上市公司的其他担保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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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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