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_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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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义务
勤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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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知识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1、忠实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与本公司交易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从事相竞争业务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勤勉义务
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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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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